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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博一、湖南博溥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198号
案件名称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博一、湖南博溥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博一;湖南博溥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98号原告: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作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燕,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英,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博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博溥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迟,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钧,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博一、湖南博溥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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