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85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一点黑占饮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14号白石斋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TDWQF38。
经营者:刘士全,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一点黑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