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48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崇寿慈天五金店,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浒公路西侧,实际经营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H0R16W。
主要责任人:沈立刚,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崇寿慈天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崇寿慈天五金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