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48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饰海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367U69。
经营者:余鹏侯,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饰海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