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8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爱明,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收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