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15号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加照,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加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