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26号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9002621Q。
法定代表人:沈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禾川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DEUER8Y。
法定代表人:何发,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