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24号 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檬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薛博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蚊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沅江路13座。
法定代表人:DavidC.W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涪江路15座(168号)。
法定代表人:司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康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康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