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3号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四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昌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力夫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泉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北商贸城A-1幢202B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
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力夫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泉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