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27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米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811EE12,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东路北侧、湖东路东侧(帝景观澜)47幢3-1501。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米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米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米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3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