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49号 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八字桥)。
经营者:刘志军,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诉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雨峰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雨峰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原告杨雨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