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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49号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49号 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八字桥)。

经营者:刘志军,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诉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余姚市宏宇机械设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雨峰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雨峰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原告杨雨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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