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40号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36599Q。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行花,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行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祝行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5日,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