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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祝行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140号
案件名称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祝行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祝行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40号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36599Q。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行花,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行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祝行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5日,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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