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3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翼洋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李二村李工一路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87775103X。
法定代表人:王晓轶。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为与被告永康市翼洋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