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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8号
案件名称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65号7-1#门。

法定代表人:宋述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96号12门。

法定代表人:邹恩鹏,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上诉人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黑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凌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怡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2799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黑牛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怡生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受托发布广告的主体是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并非怡生公司,其与本案无关。

因此,本案无论依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应由沈阳地区的法院管辖。

综上,黑牛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代公司、华凌公司及怡生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怡生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当代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

至于怡生公司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待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

因此,上诉人黑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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