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65号7-1#门。
法定代表人:宋述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96号12门。
法定代表人:邹恩鹏,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上诉人沈阳市黑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黑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凌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怡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2799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黑牛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怡生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受托发布广告的主体是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并非怡生公司,其与本案无关。
因此,本案无论依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应由沈阳地区的法院管辖。
综上,黑牛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代公司、华凌公司及怡生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怡生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当代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
至于怡生公司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待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
因此,上诉人黑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