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雷克森电缆经销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东兴物资市场3B区10-11号。
经营者:李克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龙区雷克森电缆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