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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庆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刑更436号
案件名称曹国庆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国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刑更436号罪犯曹国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人,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津0117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该返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出对罪犯曹国庆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认为,罪犯曹国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罪犯曹国庆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滨海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国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2次。

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滨海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国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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