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2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2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984391。
法定代表人:甘朝炳,职务不详。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