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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广鑫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2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广鑫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广鑫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2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

×××82Q法定代表人: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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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鑫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樟亿路3号二单元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716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

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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