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城关朝龙五金铁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J05G0Y。
经营者:王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毅,男,汉族,1994年4月24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城关朝龙五金铁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