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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叶雪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叶雪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叶雪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8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雪利,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叶雪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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