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6号 被申请人:唐晓阳,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孙宝龙,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唐晓阳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申请人孙宝龙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追缴被申请人唐晓阳、孙宝龙涉案赃款人民币73342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晓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宝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唐晓阳、孙宝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33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