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42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嘉宸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天玥中心8-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5。
经营者:丁永远,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嘉宸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