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4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五颗心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太阳城购物中心B1层宝岚店铺。
经营者:骆慧娟。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新岚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太阳城购物中心B1层宝岚店铺。
经营者:骆慧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五颗心化妆品店、南京市江宁区新岚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月1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