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5号 被申请人:李桂强,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庄杰,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洪伟,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李桂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14895元;
被申请人庄杰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退赃款人民币43470元;
被申请人洪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退赃款人民币1883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桂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48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庄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4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洪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