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80号 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7406XT。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喜客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杜桥村杜桥里43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8393177L。
法定代表人:叶海山。
被告:孙婉贞,女,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喜客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孙婉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四、五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厦门喜客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孙婉贞共同赔偿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3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徽富光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