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天台金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上曹二村1组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金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