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3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顺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合川区梨园路**,注册号50038260043072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顺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