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941号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鹏,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希语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工程机械市场340-5。
法定代表人:徐忠兰。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诉被告徐州希语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