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初851号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
经营者:顾伟国,男。
被告:危金贵,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因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危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被告申请书,因中山市古镇迪亚灯饰门市部已注销,特申请将被告中山市古镇迪亚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危金贵变更为本案被告。
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危金贵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危金贵销毁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及宣传资料;
3.判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危金贵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共计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伟达灯饰行、危金贵承担。
**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际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