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8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淑伟二〇二〇年三月××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孙珲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