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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80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80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淑伟二〇二〇年三月××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孙珲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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