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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956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富凯服装厂;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95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231号。

经营者:钟永强。

第三人: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80号东城港家园2栋101。

法定代表人:符丽蓉,总经理。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第三人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2020年3月20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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