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14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勇日化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四区B2号。
经营者:邓云香。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勇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