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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485号
案件名称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85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告: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A座(长城大厦)A-6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得公司)与被告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适都公司)、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赛乐得公司诉称,其是专利号为201710556436.2、名称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域适都公司实施了宣传、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霍尼韦尔智能家居产品漏水网关SMT-WLG-1301(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大中公司作为域适都公司的销售媒介,实施了宣传、推广、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域适都公司、大中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包括域适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推销、许诺销售、销售、进出口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大中公司停止推销、推广、宣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域适都公司、大中公司赔偿赛乐得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3.判令域适都公司、大中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域适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赛乐得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反映域适都公司实施了宣传、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赛乐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域适都公司与大中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赛乐得公司将域适都公司与大中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即便认为域适都公司为制造者,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大中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本案应当由域适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域适都公司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大中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赛乐得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并且,赛乐得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域适都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行为,大中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行为,且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域适都公司与大中公司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因此,域适都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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