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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舒少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2026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舒少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舒少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2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B1栋002号。

经营者艾德恩,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舒少奇,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舒少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佳文烟酒商行、舒少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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