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民初32866号原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6号HALO广场四期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C。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27289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1号楼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Y。
法定代表人:李晶。
上列原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400元(含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4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第19666737号、第20895940号“阿卡索”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分别为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8日,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41类,核定使用的服务类目包含教育、提供培训等。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其提供的在线英语培训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已经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手机百度APP上发布名为“阿卡索英语培训”的小程序,并利用该小程序提供在线英语培训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提供的英语培训服务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结果截图、荣誉证书、公证书、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于庭审中确认诉请保护的商标为第20895940号、第19666737号商标。
第20895940号注册商标“阿卡索”的注册人为深圳市阿卡索资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
培训;
学校教育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2018年4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19666737号注册商标“阿卡索”的注册人为深圳市阿卡索资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服务;
家教服务;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2018年4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证明前述商标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TVB关于原告的报道,内容包括“阿卡索目前全球员工超过14000人,全职外语教师超过1万人,是华南区大型在线英语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2、荣誉证书:新华网2018年11月颁发“2018年度品牌影响力少儿英语机构”;
原告于庭审中称,涉案商标不晚于2014年在第41类商品上实际使用。
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的(2019)深南证字第2280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政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政使用自带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将手机置于公证处已开机录像的摄像机拍摄范围内,查看手机外观后重启手机。
二、打开手机应用“百度”,百度搜索“北京时间”并显示页面。
三、返回手机应用“百度”,分别搜索“阿卡索英语”、“阿卡索英语培训”,分别点击打开“阿卡索英语—智能小程序”、“阿卡索英语培训—智能小程序”查看相关显示界面,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上述手机操作过程于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十时三十四分结束,由公证人员汪某行全程录像。
上述操作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全部截屏图片导出并打印,结果附后。
截屏图片与上述录像一同保存入“20190828阿卡索”文件夹并刻录成光盘,附于本公证书后。
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点击进入“阿卡索英语培训—智能小程序”查看相关显示界面,相关界面显示有“在线青少儿英语”“专属外教1对1让孩子能说会考”“8年在线教研沉淀超过17000000节课的效果体验”等字样,同时显示“阿卡索英语培训—智能小程序”主体信息为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显示:原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网上从事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教育信息咨询;
经营电子商务;
网上从事国内贸易等。
四、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1日,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1号楼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KYH3XY。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教育信息咨询等。
五、原告因本案支付公证费400元、律师费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19666737号、第2089594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推广英语培训服务,使用与原告第19666737号、第20895940号注册商标相同商标,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实际利益,故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7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8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8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杭州兰迪起航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费5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