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204号之一申请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玲,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黄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2920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玲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2020年3月1日,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措施及解除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