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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2号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林彰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共和花园A1栋301。

法定代表人:黄东彬。

委托诉讼代理:王华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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