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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3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民初39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49号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奶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宇,男,汉族,1994年7月27日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

法定代表人:何臻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然,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

法定代表人:苏治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华生百货商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4300元,退还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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