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047号原告:**光,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寒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被告:广州市明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新华庄七巷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被告:吴建明,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明鑫皮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203176号、第197331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900元;
被告吴建明对被告广州市明鑫皮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光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4047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