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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光与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4044号
案件名称陈云光与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云光;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044号原告:**光,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寒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泓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原告**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203176号、第197331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99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光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404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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