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996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经营者:孙振功,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隆法,男,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工作人员。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2020年3月31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