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花园城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花园城三期10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C。
负责人:刘玲。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花园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