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7号原告:陈永志,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敏,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粒创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中路18号奥雅大厦十三楼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丁亮。
被告:深圳市派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24号文坑工业区4栋3楼。
法定代表人:韩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陈永志与被告深圳市一粒创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派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4××××.0,名称:充电器(PC?18KRA))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陈永志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志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