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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怀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1004号
案件名称罪犯杨怀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怀景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1004号罪犯杨怀景,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专科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01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怀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52500元);

犯罪所得676114.44元予以追缴(已退缴2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杨怀景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杨怀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怀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怀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综合该犯所犯罪行和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6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怀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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