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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6529号
案件名称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82民初16529号原告:黄佳会,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祥瑞大街18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8幢3单元403室。

经营者:高向伟,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640304号“S.yue奢·悦”、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S.yue奢·悦”、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

美容面膜;

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起,黄佳会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委托有资质的生产厂商根据自有配方制造销售“奢悦/S-YUE”品牌化妆品。

2018年2月,原告黄佳会投资设立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奢悦/S-YUE”品牌的运营总部。

自2015年以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持续投入巨资对“奢悦/S-YUE”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先后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第十五套频道,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湖南卫视《OMG玩美咖》、安徽卫视《拜托了妈妈》、《美丽俏佳人》等主流电视频道的黄金时段节目播出广告。

2017年3月,“奢悦/S-YUE”品牌邀请萧敬腾、李荣浩、金莎、何洁、庄心妍、李行亮等著名歌手在广州举办了“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

2017年8月“奢悦/S-YUE”品牌邀请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汪涵作为主持人在海南海口召开盛大新品发布会。

2017年11月,“奢悦/S-YUE”品牌继续冠名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冠名合同总标的1500余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奢悦/S-YUE”品牌与全球知名化妆品制造商科丝美诗(COSMAX)在水立方召开合作签约新闻发布会,并邀请浙江卫视知名主持人华少担任发布会主持人。

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奢悦/S-YUE”涂抹式水光精华液、面膜、湿粉膏等产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迅速在行业内累积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抽查发现被告开设的“海草团”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购买了“奢悦水光针5支装”,支付购买费用75元;

2019年7月16日,收到了被告寄送的侵权商品。

经原告查验,被告销售的5支“奢悦水光针”均为假冒商品,安全性毫无保障,且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群体销售,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能会对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故诉至法院。

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5640304号商标注册证、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证,证明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告黄佳会为商标权利人。

2、商标许可使用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使用人。

3、(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3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腾讯视频上植入广告,合同总标的870万元。

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48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4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84-1287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0-1293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为购买腾讯视频广告版位支付了广告费用870万元。

5、(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1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湖南卫视《中餐厅》和《歌手2018》中植入广告,合同总标的3800万元。

6、(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68-18371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77-20288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35-1247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49-1253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4-1277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83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88-1289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2018年为购买湖南卫视广告版位支付3800万元广告费用。

7、(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9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租用长沙音乐厅举办与湖南卫视战略合作的发布会。

8、(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4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租用长沙音乐厅支出服务费用10万元。

9、(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1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聘请知名主持人李艾作为湖南卫视战略合作的发布会的主持人。

10、(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59-1836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聘请李艾支出服务费用30万元。

11、(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1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聘请知名艺人张韶涵在湖南卫视战略合作发布会上演出。

12、(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62-18367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72-18375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为聘请张韶涵在湖南卫视战略合作发布会上演出支出服务费用90余万元。

13、(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89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为宣传“奢悦”品牌在爱奇艺平台上投放广告,广告合同总标的972万元。

14、(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71-22076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8-1282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为购买爱奇艺广告版位支付广告费972万元。

15、(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2017年原告“奢悦”品牌冠名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相关《产品植入协议》。

16、(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07-2118号公证书一组,证明2017年“奢悦”品牌冠名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支出的宣传广告发票合计1200万。

17、(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7号公证书一组,证明2018年原告“奢悦”品牌继续冠名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相关《产品植入协议》。

18、(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50-18353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为冠名《非常静距离》支出第一期广告费用310万元。

19、南方网关于原告的新闻报道打印件一组,证明原告在水立方与世界知名化妆品制造厂商COSMAX举办战略签约发布会,并聘请知名节目主持人华少担任发布会主持。

20、(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8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租用国家游泳馆举办“奢悦-全球5强工厂签约战略发布会”。

21、(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03-2106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公司租用国家游泳馆举办“奢悦-全球5强工厂签约战略发布会”支出的相关费用发票,合计35.775万元。

22、(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02号公证书一组,证明原告关联公司为聘请华少担任“奢悦-全球5强工厂签约战略发布会”主持人支出的费用发票,合计69.55万元。

23、奢悦耀世演唱会相关合同及新闻报道一组,证明2017年3月原告花费数百万元邀请萧敬腾、金莎、李荣浩、何洁、李行亮等著名歌手在广州举办“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

24、湖南卫视网络节目《OMG玩美咖广告代理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品牌在湖南卫视网络电视节目《OMG玩美咖》中植入广告。

25、汪涵助阵原告新品发布会的新闻报道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聘请国内知名主持人汪涵担任在海南海口举行的新品发布会主持。

26、李湘、钟欣潼、张歆艺等艺人的新浪微博网页一组,证明李湘、钟欣桐、张歆艺等明星关于原告商品的付费推广微博。

27、广告播出证明及北京中视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一组,证明中央卫视广告代理公司北京中视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播出证明显示原告“奢悦”品于2016年3-4月在中央卫视第一、第七、第十五套中播出相关电视广告。

28、(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商品进入同仁堂药店供应销售。

29、原告京东商城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相关商品在京东商城等渠道销售。

30、原告签约贾乃亮作为代言人的新闻报道、广告页面一组,证明原告聘请知名影视明星贾乃亮作为旗下商品代言人。

3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26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32、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佳会系第15640304号“S.yue奢·悦”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美容面膜、减肥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用香料,商标专用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黄佳会系第20467908号“S-yue”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肥皂、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

2018年8月17日,原告黄佳会与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证明,黄佳会以非排他、非独占方式授权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个商标。

2019年7月12日,原告的代理人吴金培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其登录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草团”,购买了“奢悦水光针5支装”,支付购买费用75元,该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

公证处还对该产品的页面详情进行了公证,页面显示奢悦水光针5支装单价为75元、销量3422件,10支装单价为150元、销量2834件。

该公证处还对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266号公证书一份。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多处使用了“S-yue”、“奢悦”字样,且当庭扫码显示“您好!

您查询的防伪码是假冒,该产品为假货”。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会系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商标注册人,且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黄佳会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系上述商标被许可人,亦有权与商标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系同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盒上均突出使用“S-yue”、“奢悦”字样,其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近似、与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相同,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含合理开支)。

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高向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高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高向伟)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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