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锦伟,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锦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锦伟及其辩护人赵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锦伟明知上家“小付”(另案处理)处有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品牌(注册商标证号:第855786号)的拖鞋与运动鞋出售,仍帮助“小付”推销并从中获利。
2019年4月,被告人黄锦伟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向在义乌北下朱经营“微库商贸”的老板叶某(另案处理)与在义乌南下朱经营“明月鞋店”的老板李某1(另案处理)推销出售假冒的“耐克”品牌拖鞋与运动鞋共3750余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2000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耐克”拖鞋与运动鞋均系未经授权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黄锦伟被东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锦伟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退赃二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锦伟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锦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证人叶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
被告人黄锦伟的供述;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侵权实物;
被告人黄锦伟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锦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黄锦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锦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黄锦伟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