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4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蓉,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经查,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6日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