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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虹桥吴瑶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1235号
案件名称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虹桥吴瑶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虹桥吴瑶芬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1235号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1803、1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吴瑶芬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振兴西路2号。

经营者吴瑶芬。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吴瑶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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