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67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沐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B1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媛,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雷,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派士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楼雨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沐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派士龙箱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