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37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5幢1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井东,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井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滕井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